2005年6月14日 广法[2005]19号
一、不准酗酒滋事、酒后驾驶机动车、工作日中午饮酒。
二、不准参与赌博、色情、吸毒、迷信等活动。
三、不准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、辩护人、请托人的请客送礼。
四、不准要求当事人、请托人及有公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为自己报销任何费用。
五、不准借婚丧喜庆事宜收钱敛财。
六、不准向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借钱、借房、借用交通、通信工具等物品。
七、不准为案件当事人介绍律师或为律师介绍案件。
八、不准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、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。
九、不准向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泄露案情、通风报信或以其他方式泄露审判秘密。
十、不准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、辩护人。
编辑:张军
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,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诫勉谈话、批评教育、免职、辞退,直至纪律处分。
热忱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予以监督,发现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有违反“十不准”行为的,可以采用电话、来信、来访等形式,向本院纪检组举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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